近期,一名上海阿姨精神异常,每天清晨在小区骂人事件引发社会热议。
据小区居委会回应,这名阿姨因儿子车祸过世产生心理问题,每天早晨可能会唱歌,也可能会扔一些脏东西。
尽管周遭邻居受到严重影响,但阿姨并没有出现伤人或是自伤行为,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社区民警只能反复上门,与家属沟通。今年5月,家属同意将其送医,经区精神卫生中心初步诊断,患者存在脑部萎缩的情况,建议先去三甲医院做个脑部CT,便于确诊和治疗,但家属明确拒绝。
一方面,患者和家属对精神障碍治疗是否会被歧视顾虑重重;另一方面,只有当患者存在危害行为、严重自伤或伤害他人的危险时,才能采取强制医疗措施。该如何破解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和管理难题?对此,记者专访了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涂龙科,听听他的专业建议。
1、 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对周遭居民产生妨害,邻居该如何制止对方侵权?
答: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面对精神障碍患者造成妨害时,切记不能“较真”,要运用合法、理性的途径进行维权。
首先是要确保自身安全,保持冷静与安全距离,面对情绪不稳定或者可能有攻击行为的患者,切勿进行正面冲突,尽量避免刺激对方,并且在必要时应远离现场。
其次是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证据是维权的基础,如妨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行为,尽可能在不激化矛盾的前提下通过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最后是合理维权。一是尝试与患者的监护人进行沟通,冷静、客观地向对方说明情况,要求其履行监护职责,防止损害发生;二是寻求社区帮助,若与监护人沟通无效或者无法找到监护人的情况,可以向所在社会居委会、村委会、物业反映情况,由此类部门出面与患者家属沟通;三是报警处理,若患者的行为已经威胁到个人安全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时,应及时拨打110报警。公安介入后,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必要措施。若以上行为都无法解决问题,且合法权益遭受实际损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往往也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和压力,要避免公开议论、传播患者的病情信息,尊重其人格尊严和隐私权。
2、 对于未被收治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公安、民政、乡镇医院该起到怎样的监管职责?如果发生侵权事件,分别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答:家庭成员是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的第一责任人,负有首要的监护职责,具体包括妥善照顾义务,及时送医义务、日常看管义务以及配合社区工作等义务。若精神障碍患者对他人造成损害,根据民法典规定,由监护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若监护人明知患者会发生伤害他人的行为,却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或过失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主要在患者行为危害自身或他人安全时介入,发生侵害事件时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强制送医。此外,公安机关还应与卫健、民政、社区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掌握辖区内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情况并纳入管控。公安机关若在职责范围内明显处置不当,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若存在重大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相关责任人还可能被追究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民政部门是精神障碍患者的“兜底”保障部门,重点关注患者的基本生活与保障。其职责主要包括困难患者的社会救助、临时救助、流浪救助、参与联合走访,了解患者生活状况和需求,链接社会资源提供帮助等,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担任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在民政部门担任患者监护人的情况下,发生侵权事件可能成为民事赔偿的主体。
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是精神障碍患者防治体系的网格员,核心职责包括筛查辖区内疑似患者进行早期干预、对居家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提供康复指导、建议并协助病情不稳定或加重患者及时送医、参与关爱帮扶小组等。若乡镇医院未按规定履行随访职责,或发现患者病情恶化未及时建议转诊,延误治疗导致患者肇事肇祸,可能因未尽到专业机构的注意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2013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但并未规定,如果不履行送医治疗义务,该承担怎样责任。对此法律可以怎样完善?
答:该款所规定的送医义务更倾向于建议,体现出了在患者行为未危害自身或他人时,对自愿就医的尊重。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医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国际上重要的人权问题,以严肃对待“精神病人”的美国为例,纽约州《心理健康法》(New York’s Mental Hygiene Law,)明确授权疑似精神病人的亲属、共同居住者、医生、社区服务机构等有关方在判断其状况需到精神病院就诊时,均可提出申请,经专科医生鉴定符合标准的可将当事人收治入院,其间,警察和救护车可应申请者要求转送病人入院。
而上海阿姨的这个案例反映出我国当前法律面临的普遍性问题。一是家属因“病耻感”不愿送医。二是强制送医门槛高,像“骂人”“扔东西”这类扰民、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但未直接攻击他人的行为,往往难以符合标准。三是社区管理权有限,只能进行劝说。对于未来的法律完善,比起增设罪名而言,我认为可以建立“强制送医评估程序”。该干预程序分为社会影响评估和医学专业评估两方面,申请主体可以拓展至利害关系人。
在社会影响评估方面,一是评估疑似患者日常行为有无异常,过激行为是否长期、持续;二是评估影响范围与程度,评估其行为对社区公共秩序、邻里安宁、公共安全造成的实质性干扰程度;三是评估其监护人是否存在拒绝履行或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
在医学专业评估方面,由指定的专业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具有资质的医生依照相关指南、规范进行医学评估。
在满足双层评估的基础上,由授权部门责令家属履行送医义务,拒不履行的,可由公安机关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海燕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王芳 朱雨晨 刘旭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