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宏伟
法律工作者
南京博物院(以下简称“南博”)文物管理问题,于近期引发社会关注。收藏家庞莱臣(号“虚斋”)后人庞叔令在某拍卖行预展中发现《江南春画卷》现身,估价8800万元。经庞家后人举报,拍卖方撤拍。

庞莱臣后人捐给南京博物院的明代仇英《江南春》图卷(局部),2025年出现在北京一拍卖公司预展中。 图源:法治日报
该事件被披露之后,南博接受各家媒体采访时所呈现出的时间线为:1959年,庞莱臣之孙庞增和向南博捐赠家藏137件古代书画,其中包括仇英的《江南春画卷》。1961年和1964年,南博两次组织专家就馆藏进行鉴定,《江南春画卷》等5件作品被认定为“赝品”。1986年,文化部出台《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允许对“不适宜入藏”的文物进行退出处理。1997年,经江苏省文化厅批准,南博将含《江南春画卷》在内的5件“不适宜入藏”的书画划拨至江苏省文物总店(以下简称“文物店”)。2001年,文物店以6800元价格将5件画作出售。

原江苏省文物总店销售发票显示,《仿仇英山水卷》于2001年4月16日被“顾客”以6800元价格购买。 图源:上观新闻
另据裁判文书网公示,庞家后人曾不止一次起诉南博。其中,2015年诉称,南博出版的《藏·天下:庞莱臣虚斋名画合璧展》(以下简称“藏天下”)画册中,副主编庞某署名的《庞莱臣与“虚斋”藏画》一文将庞家后人描述为“败落到卖画为生的地步”,涉名誉侵权。案件经两审,人民法院判令南博、庞某停止侵权并道歉。
2016年,庞家后人再诉南博、南博原院长徐某名誉侵权,诉请称二被告于2006年出版的公开出版物中贬损庞家无偿捐赠之举。2007年,南博将庞增和捐赠的虚斋旧藏与香港商人合作进行94%的高仿克隆,对外销售。2014年,南博在《藏天下》画册中称庞家后人“败落到卖画为生的地步”,且该画册持续公开销售。案件经两审,人民法院认定南博与徐某不具有侵害名誉的行为特征。
疑问一:画作到底何时流入私人藏家之手?
前述名誉纠纷的判决结果与本次拍卖事件不具有直接关联性,本文不作讨论。但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诉讼中,在南博任职且与南博同为被告的《藏天下》副主编庞某举证称:“2015年4月16日来源为《人民政协报·人民政协网》的《收藏家庞莱臣的书画王国(下)》一文,以及2010年8月30日来源为《现代快报》的《艺兰斋珍宝探秘:所藏〈江南春〉镇馆之宝》一文,均证明明代仇英《江南春图卷》,庞家后人于上世纪90年代出售给南京藏家。”(【2015】吴民初字第834号、【2016】苏05民终7170号)
2016年诉讼中,庞家后人举证称“《南京艺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仇英〈江南春〉卷考辩》一文,证明庞增和在1959年一次性无偿捐赠仇英《江南春画卷》在上世纪90年代被卖给南京艺兰斋陆挺”。(【2016】苏0506民初486号、【2016】苏05民终8170号)
两宗诉讼的证据内容,均指向《江南春》画卷已于“上世纪90年代”售予南京藏家,该时间点远远早于文物店外销发票所记载的“2001年4月16日,以6800元价格将5件画作出售”。
反倒是南博在官方《情况说明》中称:“上世纪90年代,我院依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对该5幅画作进行了处置。”该时间点,呼应了两宗诉讼的证据内容。
再有,上海收藏家颜明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其于1999年即在南京艺兰斋负责人陆挺家中见到该画作。颜明回忆,因货款事宜与陆挺见面,相谈过程中陆挺称:“让你们见识一件‘天下第一的仇英’。”随即,陆挺向颜明展示了《江南春》图卷。澎湃新闻的采访稿同样将《江南春》图卷的出售时间指向了上世纪90年代,而非2001年。
那么,这里的问题是,相关画作到底何时流入私人藏家之手?如果按照《情况说明》所称“上世纪90年代,我院依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对该5幅画作进行了处置”系指划拨文物店,那么,在南博任职的《藏天下》副主编庞某,为何举证称《江南春》画卷已于上世纪90年代出售给南京藏家?
疑问二:庞某的举证疑问
同样据名誉纠纷所示证据,在南博任职的庞某举证称,相关画作系庞家后人出售给南京藏家。
如果庞某所言为真,这里的问题是,既然南博已于1959年接收了相关画作,庞家后人何时将画作取回并出售?
反之,如果庞某所言为假,那么在南博任职的庞某为何出具此种陈述?
疑问三:踩着生效时间点处置画作?
虽然画作捐赠时尚缺乏与文物入藏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基于行业惯例,南博在接收时就应当对相关画作进行真伪鉴定。那么,问题是:如果接收时做了鉴定,鉴定结果是什么?反之,如果接收时未做鉴定,理由是什么?

南京博物院时任院长曾昭燏执笔给庞增和写的感谢信。 图源:财新
此外,相关画作的接收时间系1959年,专家组的鉴定时间为1961年。显而易见,“接收”与“专家组鉴定”的时间间隔非常靠近。换言之,既然刚刚接收该画作,即被专家组认定为“赝品”,那么南博基于何种原因继续保留“赝品”,而非退还捐赠者?
1999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五条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南博接收捐赠品的时间在《公益事业捐赠法》生效之前,因此我们不能苛求南博必然与捐赠者签署(或补签)捐赠协议。但是,南博处置相关画作的时间恰好在《公益事业捐赠法》生效之际,文物店售卖画作的时间点更是晚于《公益事业捐赠法》生效时间。在《公益事业捐赠法》已生效的前提之下,南博未征求捐赠人的意见即划拨捐赠品,文物店又在捐赠者不知情的情况之下直接售卖捐赠品。南博与文物店的行为,显有不当。
令人忧虑的是,二者为何踩着《公益事业捐赠法》生效的时间点处置相关画作?(《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于2018年生效,距离文物店售卖捐赠品的时间较远,因此本文暂不讨论该办法。)
疑问四:南博和文物店何以一卖了之?
文物鉴定,向存争议;笔者作为法律行业人士,不便施予评价。那么我们退一步,假定相关画作确系赝品,江苏文化行政部门以及文物店为何放任赝品流通于世?
南博在回应中称,画作处置系依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可是,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
这里的问题是,南博出于何种原因而未依法对相关画作进行“专库存放”?又是出于何种“必须处理”的事由而将画作划拨文物店?
再有,史学家陈寅恪曾言:“盖伪材料亦有时与真材料同一可贵。如某种伪材料,若迳认为其所依托之时代及作者之真产物,固不可也。但能考出其作伪时代及作者,即据以说明此时代及作者之思想,则变为一真材料矣。”据此,即便我们假定相关画作确系赝品,然考虑到画作之上承载着历代藏家的手笔和印章,显具重大研究价值。南博和文物店何以一卖了之?此种处置行为是否符合《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谨慎处理”和“妥善处理”?
疑问五:利益输送之嫌
作为文化事业机构的南博,将馆藏品划拨给下属的经营机构。
据媒体梳理,同意划拨相关画作的签字人徐湖平,时任南京博物院副院长,同时兼任文物店法定代表人。即相关画作没离开“如来的手掌心”,性质就由馆藏品变成了商品。
另据《沉痛哀悼陆挺先生:一位为收藏事业献身死而有憾的才子》一文显示,执笔人为徐湖平。还有,徐湖平曾为江苏省收藏家协会创始会长,而陆挺则是江苏省收藏家协会的顾问。

澎湃新闻的报道中也提及,南京博物院退休职工郭礼典,多年实名举报徐湖平在任期内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如贪污腐败、倒卖故宫南迁文物等。另外,举报内容还涉及原江苏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韩建林。郭礼典称,韩建林就是徐湖平的保护伞,徐湖平曾将书画赠送给韩建林。
草蛇灰线,皆有利益输送之嫌。那么这里的问题是,一幅号称“天下第一的仇英”的《江南春》画卷,历经各代藏家之手,何以被鉴定为“赝品”,随即低价进入私人藏家之手?
疑问六:《江南春》拍卖疑云
前五个问题,是审查《江南春》画卷于当年的收藏流转情况。第六个问题则是,此次拍卖,送拍人是南京艺兰斋吗?如果不是南京艺兰斋,那么送拍人是谁?
庞家后人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据其了解,此次送拍者系宁波人朱某。假设庞家后人所获信息为真,该画作因何流入朱某手中?
鉴于《江南春》画卷已经撤拍,那么该画作是保存在拍卖行手中,还是已退还送拍人?
鉴于该画作有可能牵扯利益输送,且案值高达8800万元,省监委是否应当及时固定证据?
疑问七:8800万拟拍品的疑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禁止买卖下列文物:(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三)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四)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公告的被盗文物以及其他来源不符合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文物;(五)外国政府、相关国际组织按照有关国际公约通报或者公告的流失文物。”
而关于如何定义“文物”,《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另据1950年颁布的《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之规定,文物中的“绘画”指的是:“前代画家之各种作品,宫殿、寺庙、冢墓之古壁画,以及前代具有高度美术价值之绣绘、织绘、漆绘等”。
即,无论是依据当下有效的《文物保护法》,还是依据1950年生效的《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仇英系明代的著名画家,《江南春》画卷作为其代表之作,应属文物,当无异议。
即便退一步而言,假定南博受捐的《江南春》画卷系赝品,那么该赝品系何人何时所仿?出自名家之手的仿品,在收藏领域并不罕见,且往往同样具有较高的文物价值和研究价值。此幅拟拍价高达8800万的画作,是南博所称的赝品吗?如果该拟拍品与南博处理的赝品并不具有同一性,那么该拟拍品从何而来?拟拍价近亿元的拍品,是否应当对其进行文物鉴定?
疑问八:拍卖《江南春》是否进行过审核?
《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拍卖企业须在文物拍卖会举办前,将拟拍卖标的整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报审材料应当由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共同签署标的征集鉴定意见。”
据此,此次拍卖《江南春》画卷是否进行过审核?如果审核过?审核结果是什么?
反之,如未审核,基于何种理由可未经审核即组织拍卖?以至于偶然被庞家后人发现后又撤拍?
疑问九:其他被处理的捐赠品今在何处?
据南博的官方回应,当年一并处理了五件“不宜馆藏”的捐赠品。
如今各方的讨论焦点均在《江南春》画卷,那么其他被一并处理的捐赠品是什么?身在何处?是否应当找回进行重新鉴定和保护?
更重要的是,《江南春》画卷引发如此巨大风波,那么掌握其他被处理捐赠品的文物商人或藏家,是否会因担心涉案而私下损毁相关画作?

笔者注意到,有媒体采访江苏纪检监察部门,却被告知“相关问题需要找江苏文旅厅反映”。案涉亿万级别的多件文物,如由文旅部门主导调查,是否有利于及时发现文物流向和文物保护?以及,是否有利于查明画作处置过程中的问题?
结论
综上九问,此事件之所以引发关注,固然有公众珍视文化遗产的情感因素。更重要的是,涉及如此珍贵的文化遗产,且受赠者本应当是最可信赖的博物院,然而当公众直面事实的时候,却发现每一个环节都如雾里看花、迷雾重重。
最近一段时间,《大明王朝1566》重新回到人们的视线。剧中人杨金水说:“我可告诉你,有些事不上秤,没有四两重;可要上了秤,一千斤都打不住”。《江南春》事件动摇的是公众对我国收藏管理制度的基本信任。公众的担心,也早已不限于南博。
一句“相关问题需要找江苏文旅厅反映”式的官样告知,是否能够抚平公众的焦虑?当下,唯有建立最及时、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积极接受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与监督,或许能恢复公众的一点信心。否则,一个调查组,闭门调查一段时间,然后向公众发一个《情况说明》即算收官,那就是“张飞卖豆腐,人强货不硬”,绝对不可能实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最后,至于《江南春》画卷事件有可能涉及哪些法律责任,相关机构和人员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因目前尚无充分事实披露,法律分析为时过早,留待以后吧。
“法治理想国”由中国政法大学教师陈碧、赵宏、李红勃、罗翔共同发起,系凤凰网评论部特约原创栏目。
主编|萧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