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石伟
10月20日,覃腾飞第9次代表母亲覃金华站上了法庭。
2004年,覃金华受雇在茶园采茶时突发疾病去世,14岁的覃腾飞和父亲接力20余年,为她的工亡认定持续诉讼。历经8次判决后,2024年终审判决认定覃金华为工伤(工亡)。
覃金华曾经工作过的茶园(受访者供图)
然而,工伤(工亡)的赔偿是依照2004年标准还是2023年标准,再次产生分歧。覃腾飞再次拿起了法律武器。
覃腾飞说,他从17岁开始打工挣钱维持诉讼开支,至今没敢成家,“这些年的成本早已超过可能赔付的钱,很多人劝我放弃,但我想替我妈妈追个公道。希望这是最后一次打官司。”
采茶工急病去世未被认定工伤
14岁儿子接力诉讼20年终获认定裁决
2000年左右,覃金华夫妻从广西到广东打工,在徐闻县一家农场企业工作,顺便把儿子覃腾飞带到当地上小学。
2004年5月20日,覃金华根据公司安排上山采茶,期间身体不适,但她依旧坚持完成了当天工作,之后与同事返回宿舍休息。次日凌晨,覃金华再次发病,送医抢救至上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肌梗塞,时年36岁。
覃腾飞当年14岁,他和父亲当时向徐闻县人社部门申请了工伤(工亡)认定。2005年1月,人社部门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将覃金华死亡案不属视同工伤。
“当时的认定理由是,发病死亡地点在宿舍,不在工作岗位。”覃腾飞介绍,此后他和父亲先后申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均维持了原认定结论。
“我17岁念完中专就开始打工,在餐馆端盘子、送外卖,后来进厂当工人,一边打工一边帮父亲维持诉讼支出。”覃腾飞说,他成年之后从父亲手里接棒,开始亲自为诉讼奔走,向广东省高院申请了再审。
2023年8月,广东省高院作出行政判决,认定覃金华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撤销以往的判决和决定。徐闻县人社部门由此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
雇佣覃金华的华海公司不服认定而发起行政诉讼,后经两级法院一审、二审,于2024年9月作出终审裁决,驳回华海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20年拿了8份裁决书、判决书,终于被认定是工伤、工亡。这些年,我和父亲的唯一目标就是追个结果,很多人劝我放弃,但我想给妈妈追个公道。”覃腾飞说,他到现在都没敢结婚成家。
工亡赔付标准发生分歧再起诉讼
男子为母第9次站上法庭
工伤认定终审裁决之后,为了拿到对应赔偿金,覃腾飞在徐闻县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华海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亲属抚恤金、精神抚慰金及相应利息,共计100余万元。
2024年12月27日,徐闻县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华海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28.6万余元。
“这是依照2003年的相关规定标准核算,我们认为应该依据2023年的标准核算,并且需要核算我未成年期间抚养费、我外公外婆的赡养费。”覃腾飞及其亲属再次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7月,法院一审判令华海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9996元、工亡补助金169444元、供养亲属抚恤金225677.48元,共计405117.48元。
对此,覃腾飞再次提起上诉。
法院查明,按照覃金华父母的死亡时间计算,两位老人需要赡养的年限分别为15年、17年,覃腾飞成年之前被抚养的年限为4年。
法院认为,本案工伤时间为2004年,但直至2023年11月才作出工伤认定,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版)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12年1 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完成工伤认定的,本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鉴于本案工伤发生时间为2004年,因此有关丧葬补助金、 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赔偿基数,应按照事发时的标准计发。
参照《实施若干规定》等相关条款,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双方未能证明覃金华死亡前平均月工资,参照2003年、2004年广东省相关行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及其他相关规定,核算覃金华死亡前每月工资标准为999.60元。由此,核算总计金额为405117.48元。
10月20日,覃腾飞代替母亲参加了该案二审开庭。“这20多年如果能安心工作和生活,我们父子俩挣的钱早已超过索赔的100万。我就想追个公道。”
覃腾飞的代理律师、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认为,该案的赔偿应该依照2023年被认定工亡时的标准核算。
周兆成介绍,法院援引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具体条款明确规定,在本条例出台之前受伤害但未完成认定的,应按照本条例执行;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分别依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的‘上一年’‘上年度’,应该是工伤认定结论生效的上一年。”
周兆成认为,除了条例有明确规定,此前的行政、司法程序导致工亡认定耗时20余年,家属已经客观上承担了不应承担的代价,如果还继续因程序延迟原因使用旧标准,客观上让家属继续承担不当后果,与《工伤保险条例》中“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核心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