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库钓鱼时,男子何某根在拖拽鱼竿的过程中触碰到高压线,导致触电身亡。事发后,家属将供电公司、水库管理人、某村委会起诉至法院索赔162万余元。9月19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二审判决,供电公司对此次事故承担75%的责任,赔偿损失115万余元;水库实际管理人何某双被判担责5%,赔偿损失7.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2024年6月7日中午,何某根电话告知何某双,他与李某清要到道县祥霖铺镇某村荷叶塘水库垂钓。垂钓期间,鱼将何某根的鱼竿拖行至水库中,何某根下水捡拾鱼竿,鱼竿在被何某根拖拽立起来的过程中接触到水面架设的高压线,导致何某根触电。120急救医生到场抢救何某根,后送其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电击伤。
▲资料图片(文图无关,图据视觉中国)
案涉高压线路由道县供电分公司维护管理,在电杆旁边立有警示牌,事发时警示牌周围长有杂草,导致警示牌被杂草遮挡。2024年8月21日,道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道县供电分公司、祥霖铺镇政府负责人及事故家属代表,对架在该水库库尾水面上的高压电力线的架空高度进行测量。经测量,该电力线与水库水平面垂直距离为4.48米。经调解,该公司垫付了5万元丧葬费,何某双垫付了3万元丧葬费。
该水库由某村、吊高楼村、祝福村三个村集体共同所有。事发时,水库实际管理人为何某双,其将水库改造为经营性垂钓水库,并设置钓鱼台,收费为20元/人/四个小时。事发时,何某根与李某清并未在钓鱼台垂钓,二人数次在事发当日的钓鱼地点钓鱼。
法院认定损失为153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何某根在钓鱼时鱼竿触及10KV高压电死亡,虽然道县供电分公司在电杆附近设有安全警示标识,但在事发时该标识被杂草掩盖,未起到相应的警示作用。且经测量,何某根触电地点的高压电线架设高度仅为4.48米,低于《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规定的不能通航也不能浮运的河、湖(至冬季冰面)5米的高压电线架设标准。
何某双作为鱼塘的实际经营者,对外进行开放垂钓业务,应对来鱼塘钓鱼的人员进行管理。但当何某根未在规定的钓鱼台处钓鱼时,现场无管理人员,管理存在瑕疵,何某根在高压线下钓鱼时何某双未能及时进行管理提醒,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某村村委会作为鱼塘的部分所有者,在鱼塘已经承包出去的情况下,仍然对水库周边设置了警示标志,已经尽到相应的责任义务,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何某根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认定被告道县供电分公司对此次事故承担75%的责任,即赔偿原告损失115万余元,扣除已经支付的5万元,还应赔偿原告110万余元。被告何某双承担5%的责任,赔偿原告7.6万余元,扣除已经支付的3万元,还应赔偿原告4.6万余元。何某根自身承担20%的过错责任。一审判决后,道县供电分公司上诉。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邓旆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