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变道超越前方占道停放车辆后,与左侧车道来车相撞引发交通事故,占道停放车辆是否应该担责?今年4月,四川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存在上述情形的交通事故纠纷案。
法院认为,案涉车辆的占道停放行为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遂认定占道车辆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判决第二被告(案涉变道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56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此前报道:轿车变道欲超占道停放车辆与对向来车相撞,占道车辆是否担责?一审判了)
今年7月,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查明,除医疗费以外,审理查明的其余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变道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56.4万余元,驳回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事车辆变道超越右侧停放车辆(视频截图)
2023年11月6日,一审被告陈某某驾驶号牌为川Q5xxxx的小型轿车,从富顺县板桥镇街村方向往宜宾市孔滩镇方向行驶。12时许,车辆行至310省道104公里200米处,在超越停靠在路边的川CWxxxx多用途货车后驶入对向车道。
此时,由一审原告刘某某驾驶的川Q6xxxx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对向驶来,见前方有车辆(陈某某所驾车辆)逆向驶来,刘某某在采取紧急制动避让时发生侧滑,侧滑后与该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当事人陈某某的行为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涉事车辆变道超越占道停放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视频截图)
刘某某治疗出院后,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某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损失65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中,陈某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其委托律师辩称:涉事货车停在不该停放车辆的十字路口,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保险公司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申请,占道停放车辆所有人及其投保保险公司被追加为本案被告。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卷宗中的证据能证实:占道货车的停放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应受相应的行政处罚。但该违规停放行为是否应改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以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前提。
法院分析认为,从行车视频可以看到,陈某某驾驶车辆经过事发现场时,在提前发现停放车辆的情况下,变向左侧车道行驶,此时距离停放车辆有一段距离。之后,陈某某在发现原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从对向驶来时,没有及时采取减速、避让、停车等安全措施,继续行驶超越停放车辆,导致事故发生。同时,交警部门作出了被告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并没有认定占道车辆因停放行为承担事故责任。可见,占道车辆的停放行为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定,占道车辆的所有人龚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第二被告在川Q5xxxx小型轿车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56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第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提出“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交强险承担责任,商业险只在次责范围内按30%承担保险责任”“依法改判占道车辆所有人承担交通事故主责,车辆投保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商业三者险按70%承担保险责任”等请求。
今年7月,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结合在案票据计算出刘某某在本次事故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合计为201778.88元,一审判决计算错误(误差约200元),予以纠正。
判决书显示,除医疗费以外,法院审理查明的其余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且同样采信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导致案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陈某某在超越停放车辆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避让不及,未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与违规停放车辆无关。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在川Q5xxxx小型轿车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刘某某56.4万余元、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
编辑 邓旆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