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女子的手机号注销后,竟被新用户注册微博并辱骂他人。不料,她被一位知名网文作家告上法庭。起初,法庭作出了判决,但上级法院经过审查后撤销了原判决,然而,女子却再次成为被告。这一系列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人们不禁思考在数字时代,手机号注销后的相关权益如何保障,以及网络言论的责任边界究竟在哪里。这不仅关乎个人的名誉和权益,也对整个网络环境的治理提出了挑战。
极目新闻记者 李贤诚
实习生 徐汶汐
“你在网上骂人,我却成了被告。”近日,武汉的孙女士向极目新闻记者反映,她在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使用过一个手机号,于2020年上半年注销。该手机号于2022年被他人注册了微博账号,并多次发布辱骂一晋江文学网签约作家的言论。该作家于2024年在山东泰安发起诉讼,而孙女士成了被告并且败诉。
之后,孙女士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今年5月,法院裁定孙女士并非侵权行为主体,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可令孙女士意想不到的是,重审时,她居然又成了被告。据悉,该案已于7月16日开庭,当庭未宣判。
孙女士微信支付功能此前被限制(图源:受访者)
手机号注销未解绑支付宝,被知名网文作家告诽谤
2024年9月,武汉的孙女士手机上突然收到通知,显示她的微信支付功能及银行卡被限制,原因是涉及案件被执行。经详细了解,孙女士才得知,她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使用的尾号为6439的手机号,于2022年注册绑定了一个微博账号,此后该账号发布了一些不当言论,对一位晋江文学网签约作家造成了诽谤。该作家在网上有一定影响力,对方起诉至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这个手机号是当时公司给我使用的,公司在2020年上半年就回收手机号并注销了。被起诉的微博账号,对网文作家发表不当言论的时间为2023年3月至12月。”孙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她从未使用该手机号注册过微博账号。诽谤行为发生期间,她也未使用该手机号,直到自己被法院执行局执行,才得知此事。此前,她也未收到过任何电话通知、法院传票,以及判决书。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图源:受访者)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孙女士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孙女士2022年9月9日至2023年6月29日期间为涉事新浪微博账号的使用者,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至于因何认定孙女士是涉事微博账号的使用者,法院表示,自2019年10月16日,尾号6439手机号的支付宝用户系孙女士。
此后,孙女士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今年5月法院作出的裁定显示,认定尾号6439手机号自2019年6月3日登记在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使用人名称登记为孙女士,但已于2020年1月15日主动拆机,且自2020年4月30日又登记在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由他人使用,现无证据证实此后孙女士又再次使用该号码并绑定微博用户发表案涉侵权文章。
另有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回执显示,2019年10月16日孙女士使用尾号6439手机号绑定注册支付宝账户,于当日产生交易额 0.2元,后于2020年1月24日使用另一手机号码绑定注册了支付宝账户,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20年1月24日尾号6439手机号绑定注册的支付宝账户再无其他交易。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图源:受访者)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孙女士为2022年9月9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通过微博发表案涉侵权文章的侵权人不当,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并撤销初审判决。
原审判决撤销后,再次被列为被告
在孙女士看来,既然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显示她并非侵权人,自己的财产也都被解冻了,此事就到此结束了。
孙女士收到的开庭传票(图源:受访者)
但出乎意料的是,今年6月,她收到一份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自己再次成为被告,开庭时间为7月16日。
“原本把我弄错为被告的事情,我就既往不咎了,这事花费了我大量时间去处理,没想到我现在又成了被告。听到这消息,我整个人都是崩溃的。”孙女士介绍,此案除了她以外,又新增了多个被告,7月16日,她在线上出庭,法院并未当庭宣判,也未对其提出的疑惑予以解释。
7月17日,极目新闻记者致电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咨询,工作人员称,本案发回他们法院重新审理,原告起诉了孙女士,没有将孙女士撤诉,案件正在审理阶段,目前还未出判决结果,这是正常程序。
对此,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在接受极目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一审法院审核身份信息不严,搞错了发表案涉侵权文章的行为主体,该案发回重审后,法院应当准确确定行为主体,对全案依法处理。
“既然泰安市中院已裁定孙女士为通过微博发表案涉侵权文章的侵权人不当,泰山区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让原告变更起诉主体、诉讼请求或撤回起诉,也可以开庭后驳回原告诉讼。”蓝天彬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