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抢婴案”买家能逍遥法外吗?这是一个让人心痛且愤怒的问题。入室抢婴,这种泯灭人性的行为本应受到最严厉的制裁,而那些参与买婴的人更是罪不可赦。他们将孩子的命运肆意践踏,只为满足自己的私欲。法律的尊严不容侵犯,对于这类严重的犯罪行为,绝不能让买家逃脱应有的惩罚。无论他们用何种手段隐藏自己,司法机关都应秉持公正,深挖线索,将他们绳之以法,还受害者一个公道,让社会的正义得以彰显,绝不能让这些恶魔逍遥法外。
若立案后买家逃避侦查,应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入室抢婴案”迎来新进展。
7月8日,该案受害人姜甲儒母亲乔守芬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山东泰安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两份不起诉决定书,认定该案中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苏某娥、刘某强夫妇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因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决定对二人不起诉。
乔守芬表示,他们不服上述决定,正准备向泰安市检察院申诉。
姜甲儒一方代理律师、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圣认为,该案被害人家属在案发后立即报警,同日,肥城市公安局作出《立案决定书》。买家夫妇为逃避侦查,办理假户口,直至2024年1月18日犯罪嫌疑人苏某娥、刘某强夫妇被抓获到案,依法应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人贩子入室抢婴,买家改名落户
2006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4名陌生人闯进山东泰安肥城市王庄镇后于村乔守芬家里,暴力控制了2位老人,并抱走了她8个月的儿子姜甲儒。此后10多年,姜甲儒杳无音信,乔守芬也走遍全国多地,通过张贴寻人启事、网络直播等方式寻找孩子。
直到案发17年后,警方通过大数据比对和人脸识别技术,成功寻回姜甲儒。
经检察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左右,曾某某得知,苏某娥和刘某强夫妇想抱养个男孩,产生了偷个男孩卖给他们的想法。随后,曾某某与吕某某、王某某共同预谋此事,并安排吕某某寻找合适的男孩。
后来,吕某某通过袁某某得知,肥城市王庄镇后于村乔守芬家中只有孩子爷爷奶奶姜某某夫妇,于是到附近踩点。值得关注的是,袁某某也是乔守芬的同村村民,两家相距仅数百米。
案发当晚,曾某某、吕某某、王某某携带撬棍、断线钳等工具,采用翻墙入院破锁的方式进入乔守芬家中。曾某某、王某某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控制住姜某某夫妇,吕某某则进入堂屋西卧室,将8个月大的被害人姜甲儒从床上抱走,后三人离开。
乔守芬提到,当时她和孩子父亲在外地,上述几名人贩子为了作案拉断全村电闸。孩子被抢走后,爷爷奶奶想寻求帮助,家里大门也从外面被反锁。此事也让这对老人陷入自责和愧疚,后来,姜甲儒的奶奶哭坏了眼睛,爷爷也在几年后病重去世。
资料显示,案发次日,曾某某、吕某某以28600元的价格将被害人姜甲儒卖给苏某娥、刘某强夫妇。后来,刘某强夫妇给被害人姜甲儒取名刘恩正,并落户于济宁市任城区。
经鉴定,姜磊、乔守芬是刘恩正的生物学父、母亲。
2024年1月,抢走姜甲儒的被告人曾某某、吕某某、王某某、袁某某分别被抓获归案。随后,泰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拐卖儿童罪,对4人提起诉讼。据了解,4名嫌疑人在该案被捕前均有案底。
今年4月2日,该案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
图/视频截图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买家
受害者家属将申诉
姜甲儒被寻回后,2024年1月,买家苏某娥、刘某强也被抓获归案,并被取保候审。
2024年7月,肥城市公安局以苏某娥、刘某强夫妇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向肥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根据李圣提供的材料,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苏某娥、刘某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已过追诉时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检察院决定对苏某娥、刘某强夫妇不起诉。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到,被害人如果不服上述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完全没想到是这个结果。”乔守芬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们不服上述不起诉决定书,正在与律师准备材料,向泰安市检察院申诉。
乔守芬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今年4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嫌拐卖儿童罪的4名人贩子时,他们就曾在庭审中提出,买家苏某娥和刘某强夫妇、苏某娥的父亲和曾某某妻子等人均构成犯罪,都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有证据,之前也递交了材料。检察院回复在处理,这个事很恶劣,会依据法律进行判决。”乔守芬说。
乔守芬表示,姜甲儒被抢走后,他们一家人的命运被改变,而在他们身后,还有很多寻亲家长。因此他们一家人一致认为,无论是抢走孩子的人贩子,还是买家,都应得到法律的严惩。
“我们不会放弃追究买家的责任。”
律师:立案后买家逃避侦查
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入室抢婴案”买主夫妇被认定已过追诉时效不起诉的消息传出后,部分网友认为,追诉时效不应成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免罪金牌”。
中国新闻周刊检索裁判文书网及公开报道发现,过往拐卖儿童案件的审理中,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养父母很少被判刑,又或承认了罪行,但被认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彭新林曾向媒体提到,2015年表决通过并于当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彭新林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收买被拐儿童的养父母也少有被判刑的情况,主要是犯罪情节较轻,有的养父母对被拐的儿童也挺好,产生了很深的感情,这种情况下也没有判处刑罚的必要性。
对于一些多年前的收买行为,是否受追诉时效限制的问题,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辩律师赵良善分析,按照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五年。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追诉期为五年。
但从刑法第八十八条条文内容来看,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应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具体到姜甲儒案件,要判断买家苏某娥、刘某强夫妇行为是否符合该条款,关键在于是否同时满足“司法机关已立案侦查”和“行为人实施逃避侦查行为”两个条件,且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核心问题是,买家签买卖协议并给孩子办假户口,是否发生在司法机关侦查之后。”赵良善说,如果其上述行为确实发生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之后,则构成逃避侦查,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仍应追究其刑责,反之则不然。
乔守芬称,案件发生于凌晨,案发后他们家属立即报警,当地警方也予以立案。而买家苏某娥、刘某强夫妇在没有姜甲儒身份证明的情况下,搬家到另一城市,并为其办理了假户口,“这种做法就是为了逃避侦查”。
李圣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此前证据已查明,姜甲儒被抢走次日,买家苏某娥、刘某强夫妇还与卖家签了协议,他们认为,苏、刘夫妇明知孩子来路不明,此举正是为了逃避责任。
“既然当天就报了案并且得到受理,买家后来还存在逃避侦查的情况,就应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李圣说。
作者:王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