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宏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
近日,有公众反映称,其在江西以异地身份证办理电话卡时,除被要求提供工作证明、社保证明、营业执照以及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外,还被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而更严格的电话营运商甚至要求,以异地身份证办卡者必须预存至少500元以上的高额话费。记者在收到上述投诉后进行实测发现,异地办卡提高门槛并非江西一省,福建、甘肃、黑龙江等地同样出现上述情况,只是江西的情形尤为突出。

在记者将上述问题曝光后,江西省通信管理局在2025年11月4日发布情况通报称,“针对近日媒体报道的我省南昌、九江、景德镇等地有电信、移动、联通营业网点存在外地身份证办理电话卡需预存高额话费、提供工作证明等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已责成相关企业全面开展排查整改,切实保障用户权益。”涉事的电话运营商为此辩解称,抬高异地身份证办卡门槛,主要是为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避免流动人员办卡后异地作案。
但此举目的看似合理,却与此前存取现金必须要向银行柜台履行说明要求,否则银行就可以限制或拒绝办理一样,不仅于法无据,也严重侵扰了私人权利,亦为本属于私人自治自主范围的事项处理设置了重重障碍。

异地办卡可否以无犯罪记录为依据?
以要求出具无犯罪记录为例,公安部2021年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明确,除了本人可查询其犯罪记录以及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公证处办理犯罪记录公证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外,单位要查询当事人的犯罪记录,必须具备如下要件:其一,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了有犯罪前科者的从业禁止;其二,单位查询的也仅限于本单位在职人员或拟招录的人员。
尽管向公安机关查询记录和向电话运营商出具记录并不完全同一,但电话运营商要求当事人因异地身份证办理电话卡就必须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疑是变相查询当事人有无犯罪记录,而此类查询无论是从查询事由还是涉及人员上,都早已超出法律的明确授权,因此属于对当事人的过度要求。
此外,要求异地办理电话卡必须出具无犯罪记录的举措还意味着,若当事人真的存在犯罪记录,其就会被剥夺办理电话卡的权利,这同样不符合法律对有犯罪前科者的权利限制规定,也将对有犯罪前科者的权利剥夺和自由限制,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从业禁止,大幅扩张到了可否进行电话通讯等此类与其犯罪毫无关联的权利自由上。

此类做法和此前针对犯罪前科者的诸多权利剥夺和资格限定,例如只要有犯罪记录,就会被剥夺入学、就业、参军、入党等资格,就会被取消低保待遇,甚至不能参与城市积分落户,以至亲属子女都受到牵连的犯罪附随性效果一样,属于对犯罪记录的滥用,也属于对有违法犯罪前科者的制度性歧视和对其权利的过度干预。
故从排除歧视、避免对有违法犯罪前科者的权利进行不当限制的角度,江西省通信管理局针对电信营业厅的这些违规操作,也应进行严格督察处理。

全民反诈为何总变成违法闹剧?
细究会发现,电信运营商要求异地办卡者必须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无非是为了规避事后被有关部门追究漏查责任的风险,而将审查对象扩展到所有的异地办卡者,也是因为近年的电信诈骗案已经越来越趋向小额化和碎片化。但这种向全民施加限制,进而很容易将全民都裹挟入内的反诈行动演变为违法闹剧。
典型的例如,去年5月,温州文成县人民医院一名职工遭遇电信诈骗损失4.9万元,当地卫健部门随后就祭出“连坐式追责”:包括对受害人扣罚1000元绩效,涉事医院罚款10万元,并取消评优资格。而文成县卫健部门做出上述处罚的依据就在于该县在2021年为打击电诈出台《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在该方案中要求全县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都必须签订反诈骗单位主体责任状,确保本级本系统电信诈骗“零发案”,若党团员被骗的,不仅自身要接受处罚,所属支部还要被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在此,受害者反而成为被处罚者,其在遭遇电信诈骗后非但未获得及时的救济,反而遭遇相关部门的惩罚,法律惩戒的板子未打到加害人身上,倒是打在了被害人身上,以这种方式进行犯罪预防和犯罪打击令人啼笑皆非。
除电诈被害人被连坐式追责外,近日的另一场反诈闹剧是一用户仅因在山东东营某银行柜台取款4万元,额度超过了1万元就被要求报备用途,甚至查询过往流水,在用户拒绝透露私人信息后,银行就选择报警。在被质疑做法的合法性时,银行柜员的回答依旧是当地反诈中心的要求。
上述违法闹剧的背后,的确是出于防止电信诈骗、进行犯罪预防的美好初衷,但初衷美好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正当化其所有的手段选择;在越来越多的反诈闹剧背后,能明显观察到的是个人自由空间的持续缩减和个人自由的让步。
当取款超过1万元就要被询问消费隐私乃至查询账户流水,当在异地办理电话卡都要被要求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以证实自身清白,社会安全和犯罪预防成为压缩个人权利,甚至是侵蚀个人隐私的冠冕堂皇的“正当理由”。
但对犯罪预防的追求,不能以彻底牺牲个人权利和尊严为代价,即使是保障安全,其根本目的也在于守护私人的自由,若对犯罪预防和风险控制的追求已经到了要对普通人都进行普遍性监控的程度,已经可以无视权力行使的基本边界,这种追求也就丧失了意义。其最后导致的,可能不是坏人无所遁形,而是普通人寸步难行。
故而,从这些因反诈而导致的种种违法闹剧出发,就必须再次重申基本的法治常识:即使是追求正当的目的,同样要采用合法的手段,目的的正当,绝不能成为豁免手段违法责任的借口和理由。
此外,也是更重要的,要从根本上戒除对“绝对安全”的追求,要意识到真正的社会治理必须在风险预防和权利保障之间找到动态的平衡点,而绝不能因为对安全的过度追求,就一再要求个人让渡其权利和自由。因为如果没有对个人自由的基本保障,绝对的安全也不值得追求。
“法治理想国”由中国政法大学教师陈碧、赵宏、李红勃、罗翔共同发起,系凤凰网评论部特约原创栏目。
主编|萧轶

